第一步:检验检疫依据

第二步:涉及产品范围

第三步:进口婴幼儿食品仓库监督管理要求、婴幼儿食品、乳品进口要求 

第四步:检检疫程序(输华乳品卫生证书中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的要求

我要进口乳制品-进口通关指南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以下简称“乳品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53号公告,以下简称“第53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第133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33号公告”,已经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为了确保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质量安全,规范上海口岸进口业务

进口乳品是指“乳品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的产品范围,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进口婴幼儿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豆基;粉状、液体;涉及标准:GB10765、GB10767)、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GB25596)。


(一)经现场查验,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婴幼儿食品一律扣留在口岸监管仓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不符合第133号公告的进口乳基婴幼儿配方粉,缺少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合格的进口婴幼儿食品。
(二)我局对存放尚未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从上海口岸进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存储场所开展登记并进行存储能力验证,请进口企    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我局申请登记。

(一)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前置要求
1.进口乳品检疫审批申报要求
(1)需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口乳品种类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进口商需根据进口乳品的加工工艺如实申报。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品名一栏注明产品类别,如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
2.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要求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规定颁布后,企业应按要求完成注册。
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要求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规定后,企业应按要求完成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注册。首次进口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应在完成注册工作后,方准予进口。
4. 源自口蹄疫疫区国家的乳品进口前评估要求
对于源自口蹄疫疫区国家的乳品,应当按上海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关于进口口蹄疫发生国家和地区乳品要求》办理乳品风险评估批复件(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灭菌乳、巴氏杀菌乳和婴幼儿食品除外)。
(二)进口婴幼儿食品、乳品申报入境,需提供的单证包括:
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
2.进口乳品(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须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输华乳品卫生证书,乳品证书样本应当已经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进口婴幼儿食品(不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须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或官方授权机构出具卫生学评价资料。评价资料须与申报食品的品名、批号等相对应,须标明“该批食品可供人类食用”或类似内容。
3.上海口岸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食品、和首次进口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企业自主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首次进口食品需提交检测项目要求见附件二。
上海口岸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食品是指未取得总局标签系统中上海口岸标签备案号的进口婴幼儿食品。
首次进口乳品是指2013年5月1日起,无论之前是否有进口记录,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包括产品品牌)、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一致的乳品从上海口岸第一次进口。
4.非首次进口(后续进口)的婴幼儿食品、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自主检测报告、报检单(如完成检验,还应随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53号公告、附件三中规定项目的自主检测报告(如为外文原件需随附中文翻译件)。
5.标签资料请按上海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提供
6.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需要进口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7.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8.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9.进口乳基婴幼儿配方粉应严格遵守第133号公告要求,其中:
对于进口婴幼儿食品基粉,为避免大包装乳基婴幼儿配方粉冒充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进口,进口基粉企业在报检资料中应随附国内加工企业的情况说明:加工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和随附资料应该加盖生产加工企业公章。
10.依照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根据《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总局有关公告的规定,今年5月1日起,向我国出口乳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必须为经过认监委注册的企业。
1.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经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相关主管机构确认相关信息,已将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在总局食品局网站公布。
输华乳品卫生证书应在相应栏目内注明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编号、地址,上述信息应与总局食品局网站公布的注册信息完全一致。进口乳品类型应列入注册产品范围。对于卫生证书信息与总局食品局网站公布的注册信息不一致的以及产品类型未列入注册产品范围的进口乳品,不受理报检,进口商应向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申请更换卫生证书。
2. 根据总局与相关出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达成的一致,出口国官方主管部门只能为原产于本国的出口乳品出具卫生证书。卫生证书签发国家与产品原产国不一致的,按证书不合格做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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